
对于打工人来说,薪水落袋至关重要。然而,有些公司却以消费券、购物卡甚至是米面粮油等实物来冲抵薪资。这种做法不仅不是福利融创优配,反而违反了法律。
近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某网购平台供应链公司将员工的工龄补贴改为平台消费券形式发放。法院认定,用人单位未经协商即以消费券形式发放工龄补贴并限制提现、限定消费平台及方式的做法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判决公司以货币形式支付工龄补贴差额。
用消费券、购物卡或实物替代货币发工资,即便票面价值等于或高于实际工资,但这些形式通常会限制在特定平台使用,无法像货币一样在市场上自由流通。劳动者遇到这种情况时,应从法律角度形成正确认知并合法维权。
上述案例中,2023年1月至6月期间融创优配,某网购平台供应链公司以消费券的形式发放小刘的工龄补贴,该消费券无法提现且只能在指定平台消费。一审和二审法院均支持小刘要求供应链公司以货币形式支付工龄补贴差额2065.53元的诉求。
案涉用人单位可能出于降低运营成本、激发消费热情等因素考量,直接用消费券来给员工发工资。这种操作看似“两全其美”,实际上既不合适也不合法。工资是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报酬的权利,是生活的主要来源和基本保证。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是为了确保劳动者能够正常、广泛地流通使用。将一部分工资转为消费券,虽然表面数额相同,但性质不同,侵害了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益。
我国法律对工资支付形式有明确而严格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进一步细化:“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企业工资支付方式严格限定为“货币”,不容许以其他方式替代。“以券抵薪”看似数额相同,实则严重侵害劳动者权益。实物和消费券往往附带使用限制,这意味着劳动者无法自主决定工资用途,侵犯了财产支配权。此外,还存在“隐性克扣”风险,如临期商品抵工资、购物卡到期未使用自动作废等情况。影响生活保障与社会福利,工资是缴纳社保、计算个税的基数,也是申请贷款、保障住房的重要依据。以其他形式支付会导致社保缴费基数降低,影响养老金、医保报销等长期权益,甚至影响个人征信评估。
面对劳动者质疑,一些企业会编织种种借口,但这些都不具法律效力。如果企业在工资之外额外发放福利,这是合法的;但如果把原本该发的工资拆成“货币+实物”,就属于违法。即使企业确有困难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可以延期支付,但让员工签“自愿接受实物工资”协议的方式不可取。
遇到“以券抵薪”等相关情况,劳动者可依法维权。首先固定证据,收集劳动关系证明、工资标准证明、违法支付证明等。其次优先协商,主动与单位沟通,明确要求“按法律规定补发货币工资”。若协商无果,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若投诉后单位仍不配合,在权益受侵害之日起1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最后,如果欠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企业要明确工资组成,避免福利混淆工资。无论现金还是银行转账,都要保留工资表、银行流水、工资条等凭证。企业违法用实物抵薪,仍需要补发工资;若有能力支付却拒不支付,可能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从法律视角看融创优配,“工资必须发货币”是不容突破的底线,任何实物替代都是违法行为。劳动者遇到这种情况,应及时收集证据依法维权。对企业而言,依法支付工资才是留住员工、规避风险的根本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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